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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5-1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12月17日 银办发【2014】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的具体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分工

  人民银行负责监管23家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见附件1 );人民银行可以授权上述机构总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行使操作性业务监管职责。其他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照属地原则由机构总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监管。法人机构总部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二、反洗钱年度报告

  (一)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年度报告的配套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障。反洗钱报告机构应确定反洗钱年度报告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二)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按照规定模板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附件2),力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并规范填报相关附表(附件3)。在完成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反洗钱报告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适当补充本机构特色情况。

  (三)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电子文档格式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不得随意改动电子文档的项目位置及数据格式。

  (四)反洗钱报告机构应于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报送至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2014年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须经本机构负责同志审签。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明确报告要求,实现一对一报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反洗钱报告机构报送反洗钱信息的渠道和方式,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导入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

  除《办法》规定报告的反洗钱信息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另行下发制度要求反洗钱报告机构报送其他报告和报表。监管过程中若需要征集其他数据资料,可以通过《办法》规定的监管手段予以解决。

  三、反洗钱考核评级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办法》并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考核指标内容及权重》(附件4),对金融机构实行至少A、B, C三级考核评级,其中A级(80分至100分)为优良,B级(60分至80分以下)为正常,C级(60分以下)为较差。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

  (一)法人金融机构应立足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本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在2015年开展一次全系统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按照《办法》要求报告。

  (二)法人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风险自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合理配置资源,完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法人金融机构应保证风险评估的时效性,合理确定评估的时间频率。在产品和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内控制度有重大调整,或者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法人金融机构应主动开展风险评估。

  (四)法人金融机构也可针对特定的产品和业务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报告。

  (五)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应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由其省级联社负责组织风险自评估,并按照“谁评估,谁报告”的原则和《办法》要求报告。

  (六)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自评估不作硬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自主开展自评估。

  五、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及应用

  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开发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反洗钱监管信息的电子化和系统化管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利用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反洗钱监管档案,按照技术手册和业务制度规范操作,准确及时记录反洗钱监管活动信息,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共享监管信息,完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联系人及电话:张怡,010-6619959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